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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
姓名: 白海涛
时间: 2023-11-02 10:21:39
标题: 信访答复异议
信访内容: 对法院信访答复的异议
 鹤岗市中级法院:
     信访诉求人白海涛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诉求,得到回复,彰显人民法院对信访工作十分重视,也增强诉求人通过法律维权信心。但对信访回复提供事实依据有以下异议:
1,黑龙江省中级法院再审裁定内容是上诉人提出再审请求,未经上诉二审,不符合程序驳回,法律对此并无规定,再审法院未作出维持原判裁定,信访诉求人还有依法维权机会。
2,法庭作出笔误订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误范围,判决书中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表述错误,直接影响裁决依据,且母子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区别不是笔误可以解释的,诉求人与儿子边俊文名下房屋,是因边俊文未成年不能办理产权。裁定诉求人名下另有房屋是法庭裁定主要依据,笔误影响公正裁决,订正的不仅是笔误。
3,按物权法第15条规定,诉求人拥有该房屋物权,法院(2021)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也作出诉求人拥有物权认定。诉求人2018年办理入住,2020年法院查封冻结诉求人已入住房屋,未收到法院任何公告,通知。诉求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2023年初在房屋贴出执行公告。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明诉求人有充分理由向法院提出信访诉求,请求法院维护诉求人合法利益。  
 诉求人:白海涛   2023112
回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本案在法律文书中出现了笔误,对实体处理结果并无影响,白海涛与边俊文之间的关系并不影响白海涛名下有两户房屋的事实,通过裁定补正符合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上述三项应同时符合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因你在鹤岗市名下有两户房屋,不符合上诉法律规定第(二)项之规定,故原一审判决结果正确。

信访答复
姓名: 白海涛
时间: 2023-10-14 03:24:21
标题: 执行异议诉求
信访内容: 执行异议诉求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人白海涛是中级法院(2021)黑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连带被告,2010年诉求人与誉恒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金地新城11#楼三单元802房间所有权,2018年6 月办理入住,2021年办理产权证时,得知该房屋被中级法院于2020年查封冻结,入住期间没有接到法院任何告知,遂向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中级法院作出(2021)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作出“鹤岗市金地新城11号楼3单元802室(面积为74.39平方米)产权归属异议人,白海涛对被查封房屋拥有物权,终止对鹤岗市工农区金地新城11号楼三单元802室(面积74.39平方米)的查封。”该案原告哈六建向法院起诉,法院以诉求人名下另有房屋为依据判诉求人败诉。诉求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2022)黑民申125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求人再审申请。居住4年的房屋将被执行抵债他人,诉求人孤儿寡母陷入极端困境故向上级组织提出诉求:
1,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专人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是诉求人拥有该房屋物权的法律依据,2010年现款协议购房2018 年入住,2020年被法院未告知物权所有人查封是事实,法院以诉求人另有房屋否定诉求人拥有物权的裁定是选择性执法,有失公平,合法取得的物权,遭非法侵害,难以经得起推敲,无法服人。
2,判决书多次表述白海涛,边俊文为夫妻关系,相对的是诉求人另有房屋属于共有房屋,事实是母子关系,应各有住房,边俊文未成年不能办理产权。诉求人多次申诉,中级法院2022年12月以(2021)黑04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以笔误为由作出补正裁定,《民诉法》第157条规定的笔误范围里没有这种规定,只指诉讼费等计算误差,法庭的补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误造成事实瑕疵对诉求人明显的不利,影响公平裁决的笔误,不是补正能解释的。
3,诉求人与本案原告无任何债务关联。誉恒开发公司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入诉讼程序,让诉求人合法取得的不动产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有孛法律初衷。况且查封不动产早已超过法律规定二年期限。请求法院撤销(2021)黑04民初45号判决,维持(2921)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终止执行,是诉求人通过信访监督讨回公道的迫切希望。
诉求人:白海涛  230403197803280129
                15094559595
2023年10月14日
回复: 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焦点是案外人白海涛是否享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一、白海涛和誉恒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案涉房屋在本院查封之前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白海涛不急于入住而怠于办理,是因白海涛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故白海涛对案涉房屋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二、案涉房屋是抵账而来,白海涛未实际入住,在白海涛名下还有其他房屋用于居住,案涉房屋不是白海涛唯一的房屋,也不是用于居住需求,故白海涛对案涉房屋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准许执行案涉房屋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本院判决书向白海涛交代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白海涛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白海涛后期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及到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均被驳回,说明本案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关于工农检察院2号楼402室房屋的共有情况,在判决书中存在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笔误,已通过(2021)黑04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补正。

信访答复
姓名: 白海涛
时间: 2023-09-28 10:29:40
标题: 执行异议诉求
信访内容: 执行异议诉求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人白海涛是中级法院(2021)黑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连带被告,2010年诉求人与誉恒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金地新城11#楼三单元802房间所有权,2018年6 月办理入住,2021年办理产权证时,得知该房屋被中级法院于2020年查封冻结,入住期间没有接到法院任何告知,遂向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中级法院作出(2021)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作出“鹤岗市金地新城11号楼3单元802室(面积为74.39平方米)产权归属异议人,白海涛对被查封房屋拥有物权,终止对鹤岗市工农区金地新城11号楼三单元802室(面积74.39平方米)的查封。”该案原告哈六建向法院起诉,法院以诉求人名下另有房屋为依据判诉求人败诉。诉求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2022)黑民申125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求人再审申请。居住4年的房屋将被执行抵债他人,诉求人孤儿寡母陷入极端困境故向上级组织提出诉求:
1,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专人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是诉求人拥有该房屋物权的法律依据,2010年现款协议购房2018 年入住,2020年被法院未告知物权所有人查封是事实,法院以诉求人另有房屋否定诉求人拥有物权的裁定是选择性执法,有失公平,合法取得的物权,遭非法侵害,难以经得起推敲,无法服人。
2,判决书多次表述白海涛,边俊文为夫妻关系,相对的是诉求人另有房屋属于共有房屋,事实是母子关系,应各有住房,边俊文未成年不能办理产权。诉求人多次申诉,中级法院2022年12月以(2021)黑04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以笔误为由作出补正裁定,《民诉法》第157条规定的笔误范围里没有这种规定,只指诉讼费等计算误差,而对当事人关系错误认定没有界定,笔误造成事实瑕疵对诉求人明显的不利,影响公平裁决的笔误,不是补正能解释的。
3,诉求人与本案原告无任何债务关联。誉恒开发公司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进入诉讼程序,让诉求人合法取得的不动产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有孛法律初衷,老百姓的急难愁盼恳求上级组织明察,请求法院撤销(2021)黑04民初45号判决,维持(2921)04执异12号执行裁定终止执行,是诉求人通过信访监督讨回公道的迫切希望。
诉求人:白海涛  230403197803280129
                15094559595
2023年9月28日
回复: 本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焦点是案外人白海涛是否享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一、白海涛和誉恒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表示案涉房屋在本院查封之前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产权证是因为白海涛不急于入住而怠于办理,是因白海涛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理过户登记,故白海涛对案涉房屋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二、案涉房屋是抵账而来,白海涛未实际入住,在白海涛名下还有其他房屋用于居住,案涉房屋不是白海涛唯一的房屋,也不是用于居住需求,故白海涛对案涉房屋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作出准许执行案涉房屋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本院判决书向白海涛交代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白海涛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白海涛后期到省高院申请再审及到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均被驳回,说明本案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关于工农检察院2号楼402室房屋的共有情况,在判决书中存在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笔误,已通过(2021)黑04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补正。

信访答复
姓名: 孙显赫
时间: 2023-09-08 11:45:23
标题: 南山法院不作为,不依法履职尽责,偏袒被告,让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信访内容: 信访人,发现被告王忠华,在南山法院(2022)黑0404民初224号判决生效后,把名下车辆转移变卖,把变卖的财产,优先偿还私人债务的!!!
  信访人拿出相关优先偿还私人债务,辽宁与黑龙江指导意见,加上省外、省内、本市中院相同案例,南山法院依旧认为不构成拒执罪,不依法履职尽责偏袒被告;并不出示相关不构成犯罪证明,剥夺信访人刑事自诉的权利!!!
  甚至说南山法院,连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黑04刑终11号案例;都不予采纳!!!
  信访者也在南山法院多次信访,均没有得到结果!!!
  希望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相关答复!!!
一、辽宁省拒执罪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拒执罪指导意见:
  沈中法{2023}80号文《执行义务人非法定理由优先偿还他人债务的》!!!
  黑高法{2015}40号文《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省外相同案例:
  ①山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刑终302号、
  ②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法院(2018)鄂0502刑初89号、
  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刑初71号;
  以上案例均是,非法定理由优先偿还他人债务的,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构成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三、本省相同案例:
  ①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刑初289号、
  孙娜偿还他人债务六万元,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②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9刑初72号、
  霍宝库擅自变卖该水道的款7万5千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及其个人生活支出,未保留价款,致使该裁定不能执行!!!
四、鹤岗市中院案例:
  ①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刑终11号、
  因其欠别人人民币6万多元,就于2015年一月份以11万元价格将该车卖了,还钱剩下的钱作为生活费花了。
回复: 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已上报领导研究,已给您答复,并将于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22日之内再次给您答复,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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