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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区法院对社区矫正罪犯依法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4-07-08 14:20:50


    近日,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一名社区矫正人员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也是该院首次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违反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启动缓刑撤销程序。

    罪犯李某某2012年9月14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李某某自2012年12月26日起,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至2014年6月10日未到鹤岗市兴山区司法局第二司法所报到。该司法局第二司法所经多方查找,并通过辖区祥安社区协查仍未找到李某某下落。鹤岗市兴山区司法局根据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向兴山区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罪犯李某某缓刑。

    兴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罪犯李某某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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