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滨县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有效打击和震慑了非法狩猎者,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屏障:
2026年1月,被告人佟某某、聂某某明知鹤岗市绥滨县属于全域禁猎区、全年禁猎期,二人仍以食用为目的相约外出打猎。某日21时许,聂某某驾驶由佟某某借用他人的越野车,从绥滨县某小区出发,驾车行驶于绥滨县新富乡至富强乡的公路上。期间,佟某某使用夜视仪发现一只野生狍子,其使用所携带的气枪将狍子射杀,并与聂某某一起将猎物抬至车内,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两人非法狩猎的狍子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气枪狩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佟某某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二个月。
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非法狩猎、杀害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均将依法追究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摒弃食用野味陋习,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拒绝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守护生物多样性,共建和谐生态环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百一十八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八百一十九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地弓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第八百二十条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