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学路上不小心碰到行人,导致行人受伤,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又该如何赔偿?
一日,16岁的少年小郭在上学途中过马路时不慎碰倒了路过的李阿姨,导致其胯部受伤,被紧急送往鹤岗市人民医院救治,期间花费医疗费1.5万元,李阿姨爱人徐某见到健康的妻子因突如其来的事故无法自由行动,心中十分难过,与小郭父亲协商赔偿事宜,对方认为孩子不是主观故意,不想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无奈只能到所在社区寻求帮助,并向社区询问如何履行法律程序。网格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向社区普法宣传的对接法官寻求帮助,法官耐心倾听徐某的诉求后找到小郭的父亲郭某了解情况。
小郭父亲:“孩子每天都自己过马路去上学,当天与李阿姨擦肩而过,不知道为什么李阿姨就摔倒了,后来孩子也很担心是不是自己的过错,但孩子真的没有故意去撞李阿姨。”
徐某:“我妻子身材比较瘦小,对方虽然是未成年人,但长得高高壮壮,如果没有发生碰撞,她也不会突然摔倒。”
了解双方情况后,法官调取了事发现场的录像,从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确实是小郭无意撞倒了李阿姨,小郭应当对李阿姨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双方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并且小郭是一名学业繁重的高中生,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心理压力和诉讼成本。并且小郭的行为也属无意,双方当事人还是有调解的空间,法官便邀请徐某和郭某前往社区调解室调解。
在社区调解室,法官结合案件实情与双方实际情况,希望郭某能够一次性支付李阿姨一笔赔偿金,以覆盖李阿姨的医疗费用。郭某在听取法官的分析和建议后,对自身的过错表示认可,但双方对于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经过网格员与对接法官多番对双方进行背对背协调,耐心剖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赔偿明细进行细致的梳理和计算,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小郭的父亲将一次性赔偿款交到徐某手中。
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对接法官与小郭父亲开展调解工作
社区网格员与李阿姨开展调解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