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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开门杀”,文明开门守安全

发布时间:2026-06-10 09:04:03


在日常出行中,因车辆驾乘人员随意开门而引发的“开门杀”事故屡见不鲜。这类事故轻则造成擦伤、磕碰,重则导致骨折、重伤,甚至危及生命。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基层法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

所谓“开门杀”,是指驾乘人员在下车前未仔细观察车辆后方路况,贸然推开车门,与路过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由于道路上车流、人流密集,电动车、自行车行驶速度较快,行人往往紧邻路边通行,若车门突然打开,路人根本来不及反应,极易引发意外。一旦发生事故,车辆驾乘人员因未尽到安全观察义务,通常需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不仅要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赔偿,还可能面临纠纷与诉讼,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人民法院温馨提醒广大市民,牢记安全下车准则,远离“开门杀”风险:

1、驾乘人员下车前,务必先通过后视镜、侧窗观察后方行人和车辆,确认安全后再缓慢开门。推荐使用“荷式开门法”:用远离车门的那只手开门,同时下意识转头观察后方,逐步养成安全习惯。

2、驾驶人应规范停靠车辆,尽量远离车道。

3、非机动车骑行者、行人在途经停放车辆时,应减速慢行,保持安全距离,主动规避潜在风险。

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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