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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践行“如我在诉”初心--看一个基层法官的《工作日记》

发布时间:2026-05-28 13:52:54


一方审判庭,承载万家灯火;

在基层法院,

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

没有波澜壮阔的篇章,

只有家长里短的纠纷调解,

深夜伏案的文书撰写,

和案结事了后的欣慰笑容。

立案庭法官助理  王旭

我叫王旭,是绥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名法官助理。

日常工作中每天都要面对大量涉农、涉中小微企业买卖合同纠纷。这些商户大多依靠口头约定开展交易,账目不清、拖欠货款、权责不明等问题十分常见。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我们始终坚守“如我在诉”司法暖心为民理念,不简单将案件立案流转,不机械走完法定程序,而是充分发挥先行调解工作优势,通过线上便民服务、释法明理,快速帮助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切实守护涉农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近,我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位风尘仆仆的大哥走进诉服中心,申请立案维权。他自述是外地某鹅业孵化厂的负责人,此前,他与某牧业的经营者刘某达成口头买卖鹅雏协议,孵化厂按约交付鹅雏。但双方确认了总货款金额后,某牧业公司虽有陆续付款,但仍有四万余元货款长期拖欠未付,经多次沟通无果。他无奈之下,才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接待这位当事人时,我耐心细致地核对了购销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对账聊天记录、定金收付截图等全部证据,认真梳理了欠款时间、未付金额及利息主张的依据。看着经营者辛苦养殖、按时供货,却面临回款遥遥无期、资金周转困难、经营压力巨大的困境,我想到,如果我是这位孵化厂负责人,辛苦付出却拿不到货款,资金积压、周转受阻,定然会焦急无助、忧心忡忡。为了从立案源头化解矛盾,我们没有直接将案件转接诉讼审理,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立即启动了先行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中,被告对拖欠鹅雏货款的本金没有异议,仅对罚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我配合调解法官耐心开展沟通疏导:一方面,安抚原告的焦急情绪,清晰告知其法律支持的合法利率范围,兼顾其作为小微企业的合法债权;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合同义务及逾期违约的法律后果,明确口头买卖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既然已收货,就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同时,我们重点向被告释明,刘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若个人与公司账目不分、资产混同,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方案,明确了共同还款金额、结清时限,并约定逾期将加倍承担逾期利息。短短数日,孵化厂便及时拿回了拖欠的货款,顺利盘活了经营资金。这一纸调解协议,既实现了定分止争,又为双方后续继续合作保留了可能,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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