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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线搭桥”也犯罪 这种中介做不得!

发布时间:2025-10-15 08:43:09


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一男子为获利,介绍朋友将银行卡出售给不法分子使用,殊不知已触犯法律……

2024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上线“陈哥”(另案处理)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并带领朋友张某乙(已判刑)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张某乙名下两张银行卡及U盾出售给上线,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结算帮助,张某甲因此获利人民币4,000元。

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妥善保管好手机、银行卡等个人重要物品,自身“两卡”不出租、不外借 ,他人“两卡”不买卖,拒绝“免费午餐”,靠自己劳动赚来的财富才是最踏实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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