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陈某在网上找到一份好工作
只要安装几个设备
就能日入千元
谁知“好景不长”
警方打来传唤电话……
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详情
被告人陈某平时生活拮据,某天在兼职群看到一条能日赚1000元的招聘信息,在利益的驱使下,与其上线达成联系,并按照上线的要求,把网络服务器安装到鹤岗。抵达鹤岗后,陈某告知上线自己所在位置,收到其邮寄的快递包裹,把其中的网络设备、充电器、天线、笔记本电脑安装好后,上线便可以在境外通过远程的方式使用该设备拨打电话,从设备安装至陈某到案这段时间内,上线共拨打诈骗电话3000余次,3名被害人被诈骗35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陈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上线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受其指使,同意帮助架设网络设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陈某依法作出判决,陈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频发,许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或者参与“跑分”,这些行为看似轻松获利,实则可能触犯法律,导致牢狱之灾。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谨防高薪骗局,不仅自己不要从事网络犯罪活动,也不要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