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友等熟人之间,当事人基于信任往往仅作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借条,容易引发纠纷。那么,当一方仅凭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诠释,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诉称,其与被告马某系熟人关系。2023年7月22日,马某以“建房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5,000元,吴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完成出借。后吴某多次催要借款,马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偿还债务。马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当时因急需向他人电子转账,而与吴某达成兑换合意。在收到吴某微信转账5,000元的同时,已向吴某交付等额现金,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即时清结。
裁判结果
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吴某以微信转账凭证为证据,主张与马某存在借款事实。被告马某辩称该款项系兑换关系,并主张已以现金方式返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吴某与马某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对吴某要求马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出借人,在资金往来中应当强化证据意识,无论款项性质如何,都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通过电子渠道转账时,应在附言中准确备注款项用途,妥善留存双方就资金往来达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