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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港币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5-07-02 08:43:59


为赌客提供大额现金兑换,被称为“换钱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近日,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2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杨某等人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预谋组织人员将人民币存入地下钱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档口取出等值港币后,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大赌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方式以高于当日银行汇率向赌客进行售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一人团伙销售港币收取人民币13,382,282.53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3,280.91元;被告人谭某某等五人销售港币收取人民币10,743,646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元49,250.54元。

法院审理

兴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十六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给予依法判处十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处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主观以盈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非法兑换,从中收取手续费、汇率差,开展经营性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官在此也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应通过银行等渠道合法办理外汇业务,自觉抵制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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