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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机动车纠纷之“结” 展法院调解之“暖”

发布时间:2025-03-18 08:48:36


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并立即履行赔偿款,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彰显了法院调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群众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矛盾尖锐陷僵局 调解破冰显担当

本案原告李某的弟弟驾车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的弟弟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与王某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由王某一次性给付李某赔偿款,并配合李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同时双方协议约定若保险理赔金额不足,则差额部分由王某补足。后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未达到李某与王某约定的数额,李某便要求王某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金,但是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李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给付差额部分的赔偿金。

法理情融合解心结 柔性司法促共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仔细梳理,发现该案虽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但若简单判决,很可能导致后期执行困难或者矛盾激化。

本着减轻原被告双方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想法,承办法官在庭前阶段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李某主张应该按照协议履行约定,王某则因对约定的承担责任比例有异议拒不退让。通过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承办法官找到了该起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

为有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的分步调解方案,一方面向李某释明诉讼风险和执行成本,引导其合理调整诉求;另一方面对王某进行诚信教育和法律后果警示,消除其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针对双方在赔偿数额问题上的争议,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类案对比进行疏导,逐步缩小双方的分歧。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王某在法院当庭一次付清赔偿款,李某则主动放弃部分诉求,双方握手言和,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该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是兴安区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在今后的工作中,兴安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积极寻找“情”与“法”的结合点,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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