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推动辖区矿山整治和修复,让矿区披上“生态绿衣”。近日,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与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会签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劳务代偿适用的范围、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实施监管等内容进行明确,是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的生动实践,也是以“枫桥经验”赋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会签过程中,双方决定,就意见中劳务代偿的实施进展及遇到的问题,将进一步协商,协调行政部门配合,共同监督执行情况,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同时,聚合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强化生态环境领域争议纠纷预防和生态修复前端治理,努力将争议纠纷消弭在基层,化解在当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基层治理格局。
以劳代偿的实施,可以帮助被告实现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到“保护者”的身份转换,在彰显司法为民理念的同时,有效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推动生态修复。
下一步,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将勇担使命,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煤矿生产全过程,推动辖区环境整治和修复,充分运用“枫桥经验”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平安基石,努力构建和谐美丽“绿色”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