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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11 08:40:32


前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借贷行为的不规范,民间借贷纠纷也时有发生。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本期《法官说法》由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一级法官白丽明为大家说法,普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

本期法官

白丽明  民二庭庭长、一级法官

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种借贷行为不同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它更多地依赖于借贷双方的信用和私人关系。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如何规范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1、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怎么办?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也是可以起诉的,借条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起诉时如果有到银行取款的证据可以一并提交法院。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2、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也没有其他证据,怎么办?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供转账记录完成了基础的举证责任,如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被告能举证证明该笔转账的用途,则原告仍需要就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3、如何确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已经成立?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纠纷案由中占比较大的一类纠纷,其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仅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实践中,常见达成合意的方式有借条、借款合同以及通过微信聊天等达成的借款合意,而交付一般有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形式。所以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基本是围绕这两点展开。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就要围绕这两个要素展开。对于原告而言,需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并向对方交付了出借款项;对于被告来说,如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则需要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合意无效或支付的款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4、如何判断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无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也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将会影响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做了列举性规定,主要包括:出借资金非自有资金、职业放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除此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也有差别。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为例,这种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但不能再按照约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基于资金实际使用成本,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5、当出现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如何处理?

第一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请求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应当以借贷合同约定为依据,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不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还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或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

第二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这里既包括确定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也包括确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请求权。审判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的,属于对支付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只是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因素对利率作出认定。

第三个层次: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借款期限。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期内的利息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对于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个层次: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当先确定“借款期限”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确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确定后,可按照第三个层次的方法来确定利息。如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不能确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合理期限”之后的逾期利息,参照第三个层次的利息确定方法计算。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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