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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保护令为您撑起人身安全保护伞

发布时间:2024-09-09 08:33:09


家庭本应是爱与安全的港湾

然而,对于有些人来说

却成了暴力和恐惧的来源

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家暴受害者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崔某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期崔某某因家庭琐事,经常无理取闹,尤其是喝酒后,更是变本加厉辱骂、殴打李某某。崔某某曾因殴打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告诫,现在更是因殴打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李某某为保障自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刘海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认定,申请人李某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崔某某对申请人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它是法律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有力手段。明确向社会宣告,每个人的人身安全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容侵犯。其次,它为受害者提供了及时的救济。在遭受威胁或者侵害时,能够迅速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避免伤害的进一步加剧。再次,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关注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基本生存需求,给予其重新开始的勇气和决心。最后,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减少因家庭暴力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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