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民法典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息息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本期《法官说法》由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贺小平为大家说法,带您一起学习《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合同、家庭婚姻、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的规定。
本期法官
贺小平 民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1、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即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不属于业主共有。
另一类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综上,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2、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包方也不得据此直接收回承包地,而必须引导承包农户依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理。
如果只是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就更加不能直接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
3、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是否有效?
租赁期间即租赁合同存续期间,《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定期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20年。如果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年,到期后自动续租的约定也因意图规避民法典对租赁合同最长租赁期间的限制而无效。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4、合同里的格式条款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5、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该出资的首付款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6、哪些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信息处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变,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风险越来越高,实践中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十分严重,鉴于此,民法典针对个人信息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三十四条。
7、自甘风险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与这些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由此产生的风险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这就是“自甘风险”的原则。在比赛中一方如因其他参加者的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受到较轻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8、免费“搭便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