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潘某某、都某某、王甲由西向东横穿马路时,崔某某驾驶小客车由北向南驶来,将三人撞倒,造成车辆损坏,三人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崔某某为全部责任,潘某某、都某某均为无责任。司法鉴定所出具相关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分别为七级伤残、八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经查,肇事车辆登记在案外人王乙名下,第三人刘某向王乙借用该车辆。该车辆在被告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被告A科技公司是代驾平台提供方,被告B人力公司是代驾劳务服务提供方,崔某为B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事发前第三人刘某通过代驾平台预约代驾,事发时崔某在为刘某提供代驾服务,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案原告潘某某、都某某、王甲在内三人受伤。后王甲向本院提出诉求,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即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B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崔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A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出行小程序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平台,主要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B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崔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A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A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A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代驾服务兴起,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也凸显出来。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作为出行小程序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平台,主要提供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每个案件情况不同,不可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