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热点新闻

法院+妇联│爱情+法律 生活更甜蜜

发布时间:2024-07-29 08:39:59


“未”他撑起法律保护伞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东山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扎实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对来院起诉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主动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提示他们不要因离婚纠纷给子女在心理上、生活上造成不利影响,应当一如既往,尽心尽力,携手给未成年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人一如既往的爱!

为“她”配戴法治护身符

为维护广大妇女权益,进一步推进平安鹤岗法治建设,东山区人民法院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女性,开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为申请人提供示范样本,并进行书写指导;建立法院与公安、妇联、村委会(社区)等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主动作为,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及时干预并主动告知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快速、高效地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为受害人提供法治“护身符”。

为“他们”保障和谐幸福家

为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东山区人民法院与东山区妇女联合会制定《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机制》,并运用联动、联调,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法官,我要离婚,她花钱大手大脚的,不知道省点花。原本我们的收入就不多,衣服、鞋什么的有穿的就行呗,还用买那么多吗,我一年几套衣服就够穿了,像她那么花能攒下钱吗?”田先生非常气愤地说。

“我们婚后感情比较好,只是因为生活费的问题闹的不愉快,因为我带个12周岁的女儿,工资比较低,给孩子交完补课费后就没有生活费了,只要我要求田先生提供一些生活费,他就会不高兴。”刘女士解释道。

田先生与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感情尚可,田先生无婚史,刘女士有过两段婚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20岁与奶奶在一起生活,不需要刘女士抚养,二女儿与二人共同生活。田先生对二女儿比较好,但认为刘女士不知节省生活无法长久,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通过双方的说词,对他们的故事大概有所了解,二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他们之间问题只是消费观不同,有和好的可能,只有打开二人心结,才能化解二人矛盾。于是,邀请东山区妇联工作人员合力对该案件进行调解。

“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在夫妻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也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夫妻双方应多沟通、多理解、多包容,尽量去化解矛盾。”妇联工作人员积极的与双方沟通。

法官也从细微处入手,劝解双方多想想曾经二人之间的美好过往,回忆对方做过让自己感动和快乐的事情,多发现和欣赏对方的优点,放大对方的闪光点。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释法明理、真诚劝导,双方情绪逐渐缓和。

法官趁热打铁,告诉双方从法理上讲,如果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主张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的,原告也提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只是偶尔有矛盾导致有想要离婚的想法,且无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与妇联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成见,打开心结,达成共识,纠纷圆满解决。

“太感谢你们了,其实我们感情还是很好的,只是我从小家庭困难,不舍得花钱,她一花钱我就心疼,以后我也换位思考,女生买几件新衣服也是应该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嘛,孩子补课也是正事,我也会与媳妇多交流,让我们的小家更充满爱。”

对于当事人而言,每一起案件都是大事;对于法院而言,每一件“小案”的处理都彰显着司法的理念和智慧。东山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能动履职,将妇女联合会的行业威望和法院专业调解的优势结合起来,推动婚姻家庭类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绘出新“枫”景,为妇女搭建起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法律服务平台,提升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