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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为啥没开车也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24-07-11 11:17:47


当前“无酒不成席”成为饭局上不成文的约定,“以酒会友”“觥筹交错”成为了聚会中习以为常的场面。我们要时刻谨记酒足饭饱后,一定不要酒后驾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将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醉驾入刑”在实施13年来取得良好的法律实效。然而酒后没有驾驶机动车,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大家知道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孙某家中饮酒聚会,结束后独自离开。到家楼下后因琐事与人发生争吵,张某认为自己“势单力孤”,遂在明知孙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给其打电话让其驾驶车辆来找自己。孙某遂驾驶车辆赶至张某家楼下,此时,张某仍在与人争吵,孙某便参与其中,争吵中突发心脏病,后经鹤岗市人民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张某在明知孙某饮酒的情况下还教唆其驾车赶往事发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其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属于教唆型共犯。无论是教唆者还是被教唆者,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对教唆者从严处理有助于醉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体现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重原则,所以即使喝酒不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法官讲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烂熟于心的“名言警句”。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总有人心怀侥幸不听劝阻,酒驾甚至醉驾,带来的是惨烈的交通事故、支离破碎的家庭、巨额的事故赔偿,并极有可能深陷囹圄。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人生没有彩排,生命也不能重来。当你最珍贵的亲情、友情、爱情在一瞬间消失时,留给生者的,是无限的悲痛。

在这里,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敬告广大市民:切勿心存侥幸,亲朋好友聚餐时,一定不要劝酒,更不能劝其酒后驾车,对已经饮酒人员,坚决制止其酒后驾车行为,避免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大家共同努力,争做文明行车、安全行车的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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