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住六楼的安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原来,她居住的小区属于老旧小区,从2020年就已被物业弃管,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该楼的专项物业维修基金已经用完。而今年雨水大导致楼顶漏水特别严重,眼看水都漏到了四楼,安女士多次与本单元的邻居们沟通商量维修房顶的事情。商量好后,安女士忙前忙后,找工人买材料,最后结算工程总价款为5305元,施工方免收305元后,只收取了5000元。安女士本想着楼顶屋面也属于大家共有部分,一算完每家均摊830元,就在安女士收取维修费用时,家住二楼的刘某和三楼的李某却提出了异议,拒不缴纳该笔费用,安女士一气之下,将这二位邻居告上了法庭。
一审庭审中,刘某和李某也说出了自己的道理。刘某认为安某确实咨询过我关于她家楼上屋顶漏水怎么维修多少钱的问题,但是当时也没有说多少钱,我不同意给付830元,因为我懂装修,我认为原告花的钱太多了。李某也说,我认为安某购买六楼是有风险的,因为顶楼便宜,我们买楼下多花了好几万,这种风险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我不同意支付这笔维修费用。
面对二位邻居的质疑,安某也觉得自己很委屈,自己花时间找人维修共有屋顶,提交了转账记录和维修工人给出具的收条,并且还跟维修人员商量给降价了350元,自己并没有谋取任何私利。一审期间因二被告态度坚决,并不同意调解,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二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上诉认为,安某只是维修了自家屋顶上的一部分,并不是本单元所有的屋顶,当时沟通时我以为整栋楼都要维修,我就答应了,安某没有做到邻里沟通,以诚相待。我们小区2005年入户居住的,入户时交了40年的房屋维修费用,现在18年了,这两年没有物业,我们也找过社区,社区给报上去了,说够20年符合条件就给维修,安某自行先维修了,应当自己承担这笔费用。刘某上诉认为,安某维修具体情况并没有跟他商量,并且安某修理的是自家楼顶,跟刘某无关,虽然其暂时居住在这,但房本是刘某妻子的名字,所以他不同意出这份钱。
鹤岗市中院二审期间,发现上诉人不知道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共有公共部分维修费用应由其分担。案涉楼顶漏水已经由顶层渗透到低层墙面,如不及时维修,将对所有业主造成更大的损失。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考虑到毕竟双方当事人是邻里关系,上诉人不了解建筑共有部分的法律规定,二审办案人便耐心细致地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同意赔付应分担的维修费用。
法官后语
本案为业主共有权纠纷,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该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亦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本案中被上诉人因楼顶漏水,对楼顶部分维修系对该单元业主所共有部分进行修护,避免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虽本案二上诉人主张并未征得其同意或认可,但其作为共有部分权利人亦为受益人,对维修费用分摊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