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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未”来 | 公检法联合调解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07-08 08:58:15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乎家庭幸福安宁

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鹤岗市两级法院

坚持“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

以法为剑、以爱为盾

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和谐稳定的亲子关系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有利的保障,父母对子女的爱不该因为离婚而缺席,支付抚养费是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近日,兴安区人民法院峻德人民法庭联合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峻德路派出所成功化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结婚后育有一女小邓,2014年刘某与邓某离婚,女儿小邓由父亲邓某抚养。2019年,刘某申请变更抚养权,此后由刘某抚养小邓,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小邓于2023年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刘某难以单独承担小邓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随即向兴安区人民法院峻德人民法庭请求提高抚养费到1500元/月。

倾情调解

峻德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涉及到未成年权益保护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峻德人民法庭联合兴安区人民检察院、峻德路派出所组成调解队伍,联络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考虑到该案背后是血缘亲情,调解人员选择先从父女亲情作为切入点,对邓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阐明刘某母女当前的治病需求及生活困难现状,希望邓某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经过耐心释法明理,邓某最终同意增加抚养费至1100元/月,并分期给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该起抚养费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公检法联手,共护青少年成长。今后,峻德人民法庭将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社区间联系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以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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