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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打鱼使不得,公开宣判来震慑!

发布时间:2024-06-21 09:16:31


黑龙江是中俄界江,鹤岗段更是风景秀丽、壮美如画、鱼业资源丰富。但是近年来,有个别渔民法律意识淡薄,偷偷越过界江中线打鱼。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为了打击犯罪、警示后人,2024年6月18日,绥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孟某等三人偷越国(边)境一案。解放军边防会晤人员、绥滨县边防委、县边境管理大队主管领导及部分干警、290农场主管领导及各乡镇渔民代表40余人旁听了庭审。


案件经过

2024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高某、宋某在绥滨县福兴乡张某(与高某、宋某系雇佣关系)承包的福兴亮子渔点打算下江捕鱼。后孟某驾驶张某的渔船载着高某和宋某从福兴亮子渔点附近的黑龙江水域出发,驶入黑龙江水域主航道。当高某和宋某看到孟某驾驶渔船通过黑龙江水域主航道中心线驶向俄罗斯水域 200 米左右时,三人均明知已越界,仍在该渔船驶入俄罗斯水域后相互配合捕鱼,在宋某和孟某二人收网后,由高某驾驶渔船共同返回中国境内。

经侦查,被告人孟某、高某、宋某分别于2024年4月28日在绥滨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绥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孟某等三人涉嫌偷越国(边)境,侵害国(边)境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极易引发政治敏感事件,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刑事法官结合案件证据、事实认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盂某、高某、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绥滨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三到七个月拘役和有期徒刑,同时分别并处罚金3000元至7000元。三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并会牢牢吸取教训,好好认真改造。

守护国境人人有责,偷越国境害人害己。此案的成功宣判,不仅有力地震慑了罪犯,同时也起到了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情节严重即:(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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