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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过高 法院依法核减

  发布时间:2014-02-24 10:36:57


    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前不久,东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011年10月26日,原告张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被告吴某借款50000元,并向其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吴某借款50000元整,并与2012年1月26日前全部归还。如到期未还,则按该金额每天1%支付滞纳金。”但该款到期后,张某并未如期还款,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欠条约定归还欠款本金及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应予支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制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双方约定的如到期欠款未还,按欠款金额每天支付1%的滞纳金于法相悖,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借款不还,被告应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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