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鹤岗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依法确认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与连云港某科技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6月,连云港某科技公司将原本堆存于公司内的危险废物(染料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半成品、中间体)转运至鹤岗,随后倾倒至宝泉岭垃圾填埋场等地。经鉴定,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事实成立。经协商,2024年2月5日,鹤岗市生态环境局与连云港某科技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由赔偿义务人即连云港某科技公司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并对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及产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了具体协商,后双方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案件结果
鹤岗中院受理该案后,由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环境修复方案的审批、启动及修复期限等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环境修复方案切实可行,并及时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于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依法确认协议有效。
案件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对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后作出司法确认。通过司法确认形式,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对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其行为错误,进而自愿履行具有积极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鹤岗中院将始终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
绿色获得感、生态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