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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收售香烟,获利不成反获刑

发布时间:2024-05-27 11:04:24


烟草作为特殊行业,在我国实行严格的国家专营专卖制度。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会有什么后果?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贾某无证经营倒卖烟草,最终自酿苦果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贾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在市区及周边农场多家小卖店、超市收购香烟并予以销售。经鉴定,贾某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依法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分别依法予以没收和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依法严管违法违规卖烟是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烟草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商品,根据烟草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应提高警惕、擦亮双眼、自觉抵制,切勿盲目购买,更好地维护烟草市场秩序与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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