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那么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呢?驾驶员认为自己在执行工作任务,责任应由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认为,如果驾驶员在工作中不出纰漏,就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应由驾驶员承担责任。针对这样的案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公司驾驶员小张在工作中驾驶车辆,途经某小区时,撞倒王阿姨。当日,王阿姨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为王阿姨垫付了18000元医疗费用。经诊断:王阿姨骨折,脑部有几处血肿并有出血状况,全身多处挫擦伤。10月底,王阿姨经治疗后出院。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小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阿姨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
2024年1月,王阿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三名被告各执一词……
驾驶员小张:“我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公司给我投了保,公司应该负责帮我赔。”
某公司:“如果小张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发生损害。公司不应当担责。”
保险公司:“我公司已经支付王阿姨医疗费18000元,应该按照法院判决支付费用。”
法院认为,某公司自认小张系该公司聘用的司机,工作内容包括接送领导上下班,在接领导上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某公司承担。
由于某公司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案发时属于保险期限内,故对原告提出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某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用18000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中扣除。法院作出判决后,某公司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是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条件和核心要素,如何理解“因执行工作任务”也就成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关键。在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时,除一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以用人单位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为用人单位受益或个人受益),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当法院结合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特点、案件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员工系处于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