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为倡导移风易俗,有效化解涉彩礼纠纷案件,形成拒绝“高价彩礼”的良好社会风气,进一步扩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关于涉彩礼纠纷规定的社会普及度,4月17日上午,兴安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展“让婚姻始于爱 让彩礼归于礼”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志聘带队分别前往新兴村、锦绣社区和兴安区禁毒主题广场开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发放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群众普及有关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过往群众解读了《规定》中关于彩礼的认定范围、彩礼与恋爱期间赠与的区别等问题,呼吁大家自觉抵制高额彩礼,拒绝互相攀比,共同营造自由平等、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
彩礼纠纷看似是小事,实则关系家庭和睦。在今后的工作中,兴安区人民法院将不断创新普法宣传的形式与载体,强化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将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做到实处,为推动现代文明婚嫁新风,构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