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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春耕、促生产、保丰收 | 为让“耕者有其田”法官查证13年前土地影像资料

发布时间:2024-04-19 08:34:39


东山区人民法院蔬园人民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利春耕、促生产、保丰收”主题活动,切实保障群众春耕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全力维护农业生产、农村稳定、农民权益,帮助解决群众身边的操心事、烦心事,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

春回大地好时光,老历心急备春耕

一年之计在于春,一年好景在春耕。2024年3月,蔬园人民法庭郭春英法官接到辖区某村村民王某起诉,王某称自家通往承包地的田间道被侵占,无法通行,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

“郭法官,时间紧迫,农时耽误不得,我们急在心里啊!”

农耕生产时间紧迫,承办法官立即来到该村,到田间地头就案涉土地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得知,原告王某在该村1号地有承包地6.95亩,被告林某有承包地9亩,案外人刘某有承包地2.9亩。2010年,刘某将土地有偿转让给林某,约定建鸡舍和温室大棚,林某却盖起猪舍,导致王某无法通往自家承包地。

司法护航“加速度”,法官多跑“证据路”

承办法官深知,土地关系民生,是农民手中的“金疙瘩”,此案件处理既要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也要保土地使用功能“不流失”。

于是,承办法官找到了被告林某了解情况。

“法官,他说的田间道并不存在,这块地一直是这种格局,不信您打听打听。”

承办法官并未听信一家之言,随后,找到了多名村民了解情况。

“我记得之前是有路的,他盖猪圈把路都挡住了,后来,就不承认有路。”

“当年签转让合同的时候好多人都在,合同清楚写着用于盖鸡舍和温室大棚,他却盖起了猪圈。”

为寻找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据,承办法官来到了该村村委会,找到了当年的涉案地块转让合同,仔细研读,明确了该土地于2010年转让,用于盖鸡舍和温室大棚,但是并没有对道路情况进行表述。

为查明原被告间存在争议的田间道路究竟是否存在,承办法官来到鹤岗市自然资源局,调取了2009年至今的涉案地块影像资料。

随后,承办法官多次往返于自然资源局和该村进行查证,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确认此道路客观存在。

证据全部确凿,基于此,法官找到了被告林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林大哥,你和王大哥是邻居,远亲不如近邻,你们彼此之间应该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如今春耕在即,王大哥全家靠种地生活,现在不能播种,他家如何生活。”

“盖猪舍是我们家共同决定的结果,你让我放弃,我该如何跟家里人交待。”

“林大哥,你这样做是违法的,如今王大哥每天来找你,你也无法全身心投入春耕,不如把猪圈拆除,恢复田间道路,乡里乡亲住着,要换位思考。”


不负农时不负春,欢欢喜喜备春耕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劝解,被告林某态度缓和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郭法官,你说的有道理,春耕耽误不得,你放心,我现在就把猪圈拆除,把道路清理出来,让老王也开始备春耕!”

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仓廪实,则天下安。蔬园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以服务春耕为支点,不断夯实司法惠农基础,用实际行动践行“枫桥经验”,坚持以“如我在诉”换位思考,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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