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加强社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提升群众学法、懂法和用法能力,南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景阳,前往南山区六合社区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王景阳以现场讲解、互动答疑的方式,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为大家深入浅出地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大家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规定,耐心细致的讲解消费维权流程,帮助群众了解自己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掌握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上当受骗、质量问题、售后保障等问题时,应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社区群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让消费者敢消费、愿消费、乐享高品质消费,激发消费活力。
以后投诉来这里→“智慧315”平台上线
“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今天上线试运行。该平台上线标志着全国消协组织有了统一的受理投诉渠道,为消费者反映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消费问题提供方便。
消费者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微信搜索“消协315”小程序、登录网址(https://315.cca.org.cn)进入消协315平台进行投诉咨询。
经营者可登录网址(https://315.cca.org.cn)申请入驻平台进行投诉和解。
法条链接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了提升广大居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让大家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整理了相关条例和建议:
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则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发生消费争议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