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退款退货机制为消费者在遭遇商品问题或个人不喜欢等情形时,提供了一种省心省力的解决方案。前段时间,消费者张某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申请退回了一个网购商品,但商家却将张某起诉到了法院……
2023年12月,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个价值18.16元的小边桌,收到货物后,张某以对商品不满意为由,向电商平台申请了退货退款。按照电商平台规定,商家及时进行了退款处理,张某也按时收到了退款。但是店铺迟迟未收到张某寄回的小边桌。
2024年1月,商家通过网上立案,将张某起诉至兴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快递费及材料整理费等共计251元。商家认为,张某在收到退款后,未按照约定将商品寄出退货,违背了诚信原则,消费者张某存在恶意退款。张某得知自己被起诉后,感到非常气愤,认为自己遵守了平台约定,不存在恶意退款情况。
18.16元的小边桌引发的买卖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小,案情也相对简单,但“案小事不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提升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兴山区人民法院驻院诉前调解人员在分别与原、被告沟通后发现,消费者张某在选择退款退货时,通过后台添加了客服联系方式。客服告知消费者张某,他们将上门取货。被告张某遂将取货地址提供给了客服,之后就一直等待原告上门取货进行退货。但原告的取货员却迟迟没有上门取货,原告客服也未及时跟进退货流程,未及时向电商汇报此事。
得知情况后,原告商家在与客服及某电商平台查询后,发现是自己员工的工作失误,造成了这次纠纷,最终申请撤回了起诉。这场“乌龙”操作导致的纠纷通过法院及时调解沟通得以顺利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