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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 | 信用惩戒显威力 主动还款案件结

发布时间:2024-03-14 08:36:22


近日,绥滨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接到被执行人王某电话,表示愿意主动配合法院履行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的冻结,撤销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案情回顾

申请人某农资商店于2022年11月,依据绥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绥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经过多轮线上、线下查控,约谈双方当事人,发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同年12月27日,因确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后,王某表示,自已一直存有侥幸心理,以为法院采取的纳入失信、限高等措施不会对自己生活产生太大影响,因此没有积极还款。但到外地打工期间,王某无法乘坐飞机或高铁,在银行开户亦受到影响,而且在入职时被公司拒绝聘用,因为自己的言而无信自食其果,后悔不已。

司法为民始终在路上,“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终点”,绥滨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促使更多被执行人慑于执行威力,主动履行义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胜诉权益。

法条链接

人无信而不立,信用不良,失信被执行人的生活寸步难行。“限制高消费令”、“失信黑名单”是人民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手段。面对拒不配合的被执行人,强制惩戒措施的实施,最大限度地压缩了被执行人的舒适空间,降低了被执行人的社会公信度,增强全社会“守信荣,失信耻”的意识,有力维护法律权威。那么什么是“失信”措施和“限高”措施呢?

“失信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即“限制高消费”,是法院在案件执行中常见的两项惩戒措施。

限高

《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

如果是恶意逃避执行,有能力还钱却拒绝还钱,在“限高令”之上,还有更加严厉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老赖黑名单”。法院会将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员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具备以下情况时有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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