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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成年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4-02-26 10:54:37


监护制度的设立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缺陷,通过监护人帮助被监护人参与正常社会生活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规定为其父母,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何确定监护人呢?

基本案情

郭某患有老年痴呆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郭某的妻子和父母均已去世多年,郭某共生育二女一子,郭某生病后一直和儿子郭某甲共同生活,为了能更好地保护郭某的合法权益,郭某甲申请法院指定其为郭某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郭某的配偶及父母均已去世,根据申请人郭某甲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有利于被监护人郭某日常生活情况考虑,郭某甲监护妥当,指定郭某甲为郭某的监护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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