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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后,兴安区首例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4-02-07 16:47:59


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2024年1月26日,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辖区内首例适用该《意见》的危险驾驶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安区兴建路砖厂街时,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驾车掉头逃离现场,后在兴安区大陆南道口处被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经酒精检验鉴定,被告人赵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88mg/100ml。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犯罪行为,当庭表示今后远离酒驾,不再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兴安区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赵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处罚。

法官寄语

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兴安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法治理念,依法惩治触碰法律红线的醉驾人员。近年来,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案情多样,如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附带民事无力赔偿,亦或是无前科劣迹、静脉血中酒精含量略超80mg/100ml等。本案经检验,被告人赵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8.88mg/100ml,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但根据《意见》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的规定,如果醉驾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追究。据此,赵某因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最终获刑。

《意见》对醉驾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同时也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意见》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应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最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吁广大驾驶人员,为了您小家的幸福、大家的安定,请安全驾驶,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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