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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烈的调解

  发布时间:2014-02-19 13:47:10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比较推崇“和为贵”,这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东汉献帝时期出了一个名人,此人姓王名烈,正处级领导干部,也是一个大财主。王大人平时不喜欢唱歌跳舞打麻将,他唯一的业余爱好就是调解民间纠纷。老百姓都特信服他,不管是谁有个大事小情争论不清的,都去找他讨个说法,他也总是来者不拒,极有耐心。他有个特点,就是不在证据、事实上过多纠缠,往往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总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原告”、“被告”握手言和这种皆大欢喜的方式收场。到了后来,很多人在去王府的路上掉头而回,或者看到王烈的宅子驻足不前。他们觉得,为了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去麻烦公务缠身的王大人,内心有愧,所以就干脆在路上直接和解算了。

    用现在的观点看,王烈无疑是运用心理分析法、换位思考法和情理交融法来调解民事纠纷的大师,充分发挥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对于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诉讼调解工作是在做“人”的工作。法官要针对当事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学历、性格以及生活经历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因人而异、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要学会听话里之话、弦外之音,努力探知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很多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也不大,原告诉至法院,就是想讨一个说法、出一口气。运用心理分析法,法官就能够准确把握原告的起诉动机,从而选择适当的时机对被告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使原告得到一定的心理安慰,基本消除双方之间的隔阂或者误解进而化解纠纷。

    诉讼调解,就是当事人之间由争执对抗到相互理解的一个过程。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懂父母恩。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设身处地是达成理解必不可少的心理机制。法官运用换位思考法,引导当事人将自己的内心世界如情感体验、思维方式等与对方联系起来,站在对方的立场上体验和思考,从而与对方在情感上得到沟通,能够为调解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有些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只不过是由于家庭琐事或者一时之气而产生的矛盾,从内心深处来讲,双方没有太大的矛盾,都是愿意和好的,也都希望法院帮助他们找个台阶下。法官运用情理交融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当事人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反思当前反目成仇给双方造成的情感伤害,促成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调解自然也就水到渠成了。

    不过,王烈在调解过程中一味打感情牌,不重视证据和事实,有时将不可避免地有失公平和正义,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对此应当坚决予以摒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诉讼调解并非无原则、违背法律意识的“和稀泥”,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分清是非是调解的前提。这是合法调解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的客观需要。正如毛泽东同志所反复强调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化解矛盾,从根本上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纷争,不能为了结案而结案。当事人打官司告状,就是找法院讨个说法,他们对到底谁是谁非、谁对谁错看得很重,要求吃亏赚钱在明处,输赢都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很少有人心甘情愿不明不白地做出让步。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后,得理的做出让步,会感觉自己比较大度,输理的再纠缠、提出过分要求,自己也感到脸上无光,法官主持调解可谓水到渠成,得理的理直气壮,输理的心服口服,矛盾化解起来既容易又彻底,还不容易反悔。因此,只有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才有利于纠纷及时、妥善地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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