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出台了系列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然而还是有人心存侥幸,无视法律,企图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机票规避“限高令”。近日,绥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企图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案件回顾
孙某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绥滨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高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孙某被限制高消费后,深感出行不便,便抱着侥幸心理企图利用非正常渠道购买机票逃避“限高令”。申请执行人将该线索提供给绥滨县人民法院执行线索接转中心,执行法官掌握信息后,依法传唤孙某到法院。经过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孙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面对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律威慑以及“限高令”对未来生活的影响,孙某主动提出还款计划,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该案圆满执结。
法官寄语
遵法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法律权威不容挑衅。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若确有紧急出行的需要,应主动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法院可以视情依法决定是否单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广大被执行人切勿心存侥幸,擅自违反限制消费令,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什么是“限高”和“失信”?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哪些情形下会采取“限高”“失信”措施?
“限高”,采取措施的准入门槛较低。通常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就可能被采取“限高”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不当减损财产,具有一定财产保全的效果。但是人民法院也会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失信”,采取措施的准入门槛较高。失信更多的是对被执行人不诚信行为的惩戒,通常针对的是执行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程序,即便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也不会被“失信”。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法院可以采取“失信”措施: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限高”“失信”以后有什么具体后果?
“限高”的影响:主要是消费方面。
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失信”的影响:会有限制消费和联合惩戒两个方面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有“限高”的效果,不能进行高消费;除此之外,还会受到联合惩戒,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共有55项惩戒措施,涵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