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男)与被告孙某(女)相识多年,被告自述二人于2019年7月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同居生活,于2021年12月分手。原告与被告在交往期间有多笔微信转款记录,根据双方提供的转款截图,原告在此期间向被告转款十九笔,合计27388.88元,被告均已收取(转款记录有两笔附言“新年快乐”,一笔转账888.88元附言“情人节快乐”)。被告向原告转款四笔,其中原告收取一笔5000元,其余三笔均未收取已退还被告。原告否认与被告曾有恋爱关系,称给被告转的十九笔钱款均系借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称,未曾向原告借款,转账均是原告赠与,并用于双方共同花销。
法院审理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借贷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认为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产生的赠与。经法院审查,原告向被告转账的多笔钱款以小额居多,且在春节及七夕的传统节日,向被告转账的钱款附言“新年快乐”、“情人节快乐”等祝福语,被告提供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曾以情侣身份交往,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不排除原、被告双方转账期间曾存在情侣关系的可能。基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对双方之间的往来款项,原告仅提供微信转账记录,并未提交借据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关系,一是要审查是否有借贷的合意,二是要审查是否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如果双方曾经作为情侣这种特殊的关系,主张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借贷往来,则应全面的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若情侣之间真的发生大额借贷的情形,为避免日后双方各执一词,一定要留存好借款的证据。法律对于恋爱期间的财产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但当事人要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相应的款项交付,最好写有借条,如有利息或者还款期限等事项也需要在借条中明确,以便区别于情侣之间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