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4执70号
被执行人:徐海东,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安区42委6组,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徐海东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徐海东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鹤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对徐海东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司 尚 迅
审 判 员 韩 锡 艳
审 判 员 禹 胜 虎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