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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徐海东

(2023)黑04执70号

发布时间:2023-06-07 16:59:35


徐海东:

    本院于2023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与徐海东其他案由

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

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

十条规定,责令你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

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

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

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关于你没收全部财产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书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部门移送,

本院于2023年06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负担本案执行费 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账户名称: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 号: 955885090600013228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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