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东:
本院于2023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与徐海东其他案由
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执行中财产调
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
十条规定,责令你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三日
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
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
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关于你没收全部财产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的判决书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部门移送,
本院于2023年06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负担本案执行费 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新南支行
账户名称: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 号: 9558850906000132289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