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立恩:
本院于2023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陈旺廷与申立恩附
带民事赔偿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按执行通知
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执
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责令你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
届满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
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
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
款、拘留等措施。
本院于2023年8月2日以(2004)鹤刑初字第25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陈旺廷与申立恩附带民事赔偿
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陈旺廷依据生效法律判决提交强制申
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本院决定恢复陈旺廷申请申立恩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