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鹤岗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认真落实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法律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共受理一、二审涉农民工权益案件45件,审结45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14件、撤诉5件、判决26件,胜诉比率88.89%。
一、案件特点
2008年以来,该院共审结的涉农民工民事案件45件中,涉农案件中拖欠工资类案件28件,占62.22%,其余均为工伤赔偿案件。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存在四个特点:一是以拖欠工资类案件以共同诉讼案件为主,原告多为进城务工的组织分散的以同乡、同村为单位的小团体,带有较为明显的群体性。二是原告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权益受损或不知情或不知如何获得救济。三是大量案件存在被告(多为包工头)利用农民工的文化缺陷恶意拖欠、克扣工资最后结算时携款外逃的情况,农民工事后补救成效甚微,导致其讨要工资方式激烈极端,易激化矛盾,严重冲击社会秩序。四是案件涉及面广,虽然每个当事人的标的额不大,但诉讼总标的额较大。而工伤赔偿案件的特点一是用工单位未给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二是用人单位否认与农民工是劳动关系。
二、案件审理难点
(一)农民工方面:一是追讨工资时难以找到义务主体。因农民工多由包工头组织召集,纠纷产生时包工头多隐蔽失踪,难以查找;而工程完工后管理人员离场、组织机构撤离,无处查找承包主体;到工商部门查询则存在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后短时间注销原单位、异地成立新公司的情况。二是举证难。农民工一般未签订相关劳务合同,报酬给付标准、方式、期限、量化标准等缺乏书面依据,有些甚至连工资欠据也难以提供,其劳务依据多以承包方记工为主,结算书由对方持有。三是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担保难。农民工家庭贫困,诉讼多在异地进行,因无法提供担保而难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也为后续的执行埋下隐患。
(二)法院方面:一是送达难。农民工提供的联系地址难以查实被告,在法律文书送达上存在相当难度;而因原告打工地点不固定、通讯手段欠缺,联系原告亦有障碍。二是诉讼前置的法律适用难。拖欠农民工工资多与劳动争议相互交织,受理案件须考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而进行诉前仲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法院立案和审理标准的不统一。三是查证难。农民工起诉后多不懂如何举证,也无从举证,对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难以及时查清事实;多数拖欠薪酬的案件都是农民工在长时间自行索要无果后才起诉,客观上导致部分证据的毁损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四是具体审理中还存在被告不到庭、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等问题。
三、我院处理涉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原则
(一)加大法律宣传,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涉农民工权益的法制宣传力度,完善涉农民工群体性纠纷的预警和处理机制。通过巡回审判和实地普法等多渠道了解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线索,引导其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并给予相关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避免矛盾升级。
(二)区分情况,正确对待“先裁后诉”规定。对以工资欠条为据直接起诉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的一般债权债务纠纷受理;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诉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赔偿的,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并支持诉请;对农民工只要求无资质的承包人赔偿的,经释明仍不请求发包人赔偿、不要求工伤认定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按民事案件受理。
(三)整合审判资源,充实涉农案件审判力量。指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审判人员组成劳动者权益保护专业合议庭,专项审判涉农案件。对群体性纠纷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上报,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开辟涉农案件绿色通道,审理突出“快”字。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对依法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推行简易审方式,快审快结,减轻诉累,并避免诱发不稳定因素;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对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拖欠工程款导致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包工头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的,视为涉农案件受理。
(五)落实司法惠民,降低诉讼成本。除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可免除申请人担保义务,直接裁定;对因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农民工或承包人申请,可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部分先予执行。
(六)加大调解力度,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实现。一是全程调解。对有调解基础的,由速裁组启动庭前调解程序,调解不成的及时移送,形成庭前调与庭审调结合,以庭前调为主、其他诉讼阶段跟进调的全程调解格局。二是快速调解与及时调解相结合。对有调解意向的,当天开庭当天调解;对矛盾尖锐的,从缓和对立情绪入手,稳定农民工情绪的同时积极做好被告的疏通工作,通过讲理释法让其正视问题,抓住时机力促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