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年初以来,鹤岗两级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省法院“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工作要求,将创建“四员合一”队伍、设立“社区法官工作室”、研发“e网通”小程序作为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有力抓手,推动解纷力量向基层一线延伸,推动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倾心打造独具特色的“塞北枫桥”。
南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林洪彬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好的创新诉前多元调解工作机制的新举措,实现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源头化解,最大限度简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减轻群众诉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断探索诉源治理的新方法新途径,推出了一系列暖心的创新做法,实现了纠纷的有效分流,减轻了群众诉累,真正做到把纠纷化解在诉前,将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共享网格资源源头化解矛盾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南山区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诉源治理“四员合一”工作专班,选取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的11名员额法官,与择优选任的11名社区“四员合一”工作人员一一对接,成立11家“南山区法院驻社区法官工作室”,实现社区法官工作室的全覆盖,并根据社区矛盾量、矛盾类型等不同情况因素,有针对性地配置不同类型的专业型法官开展矛盾调解。对接法官定期到社区法官工作室现场办公,日常随时与社区“四员合一”人员电话或微信联系,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解答社区群众提出的问题,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真正将法律服务送到百姓家门口、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组建全员参与的“大工作群”和面对面指导的“小工作群”,成立由3名资深法官组成的咨询团队,随时随地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建立“对接法官-庭室其他法官-诉源调解团队法官”三级响应机制,如遇紧急工作情况,灵活调整人员工作安排,快速响应解决矛盾纠纷。
截至目前,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接法官共下沉“法官工作室”开展工作46次,接待群众来访、咨询120余人次,进行普法宣传5次,“四员合一”人员协助化解婚姻、家庭、邻里等矛盾纠纷28件。
利用优势资源打造特色法官工作室

注重发挥全国模范法官潘英华的调解优势,成立“潘英华工作室”,以此为依托,将心理疏导、家风家教及法治宣传教育等与纠纷调解有机融合,与当事人在“谈心话情”中讲法释理。通过老法官潘英华的“四心工作法”,巧妙利用“蚂蚁腿、婆婆嘴”,化解各种“疑难杂症”案件,让当事人在法与情的融合下握手言和,满意而归。同时,“潘英华工作室”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让人民调解员及时了解案件纠纷的症结所在,不断提高解纷能力,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
优化审判资源构建纠纷解决新机制

为给当事人提供更“专业”“高效”“便民”的调解服务,让群众更直观、更便捷地感受到法治温暖,南山区人民法院成立了由2名退休法官、3名法官助理、9名人民调解员构成“2+3+9”工作模式的诉前调解团队,将部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立案庭将新收民事案件进行初步分流,将适合调解的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团队,如调解和好,可直接将诉讼材料退回原告或出具调解书,案件不需要进入诉讼程序;如调解不成功,案件会转至立案庭进行立案,进入诉讼程序。此举充分发挥了诉前调解团队的积极作用,简化了诉讼程序,有效缓解了当事人机械等候的焦急情绪,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缩短了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建立起完善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截至目前,“潘英华工作室”及诉前调解团队共成功调解案件170余件。
挖掘可用资源做好诉后延伸
南山区人民法院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把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助推诉源治理的的重要突破口,强化对案件成因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深入剖析,查找涉案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弱项和监管漏洞,提出合理化、专业化的司法建议,助力相关单位及部门强化整改。截止目前,共制发司法建议16篇,其中涉及行政机关3篇,涉及企事业单位13篇。收到回函15篇,回复率为93.75%,定期跟踪反馈7次。
南山区人民法院注重案例宣传工作,鼓励员额法官不断积累总结能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和非诉纠纷解决途径,推送至对接社区的居民微信群内,引导辖区百姓增强法律意识,主动寻求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目前已在31个社区居民群推送典型案例100余篇。
做好判后答疑及判后释法析理工作是让法官“工作进一步”,群众就会“满意多一点”的最好途径。法官案件审理结束是诉讼程序了结,但并不是真正的工作结束,打开“心结”才是“事了”的终点。南山区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判后答疑工作,法官主动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细心释法明理,认真解答当事人关于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证据、裁判理由、法律规定等方面的疑问,详细说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耐心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院裁判,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