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摩托车与对方车辆相撞致摩托车乘车人当场死亡、行为人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之行为如何定性?
【要点提示】
2011年×月×日,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被由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倒,造成乘坐其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案处理),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而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显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事故发生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开始实施。
【案例索引】
一审:某区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区一条街道上右转弯时,被与其同方向由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倒,造成乘坐其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经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张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1.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够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一、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两罪的行为和结果分析,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危险犯。从两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分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从两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分析,交通肇事罪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此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无证驾驶、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驾驶、吸食毒品或服用镇静类药物后驾驶、明知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而驾驶等,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只表现为两种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主观上:其一,明知不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而为之;其二,明知醉酒驾驶摩托车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放任之。故其主观方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责任要件,客观方面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主客观方面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相应危害后果之行为定性
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行为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该如何定性,是值得研究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且因其醉酒驾驶行为与第三方的施害行为相互结合,造成了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危害结果,那么,为什么在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呢?我们认为,这要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而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显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如果被告人张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种情况该如何定性,却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如果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他犯罪处罚比危险驾驶罪处罚重,则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进行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和行为人对法益的侵害,笔者认为,如果被告人张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处罚。因为无论从刑种还是法定刑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要比危险驾驶罪的处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