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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2023)黑04执恢15号

发布时间:2023-05-20 10:35:33


    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唐勇成:

    因本院受理执行的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因 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唐勇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黑04执恢1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中级人民(2009)鹤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等方式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进行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04执恢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唐勇成:

    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执行鹤岗市向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鹤岗市大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址: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    邮   编:154103

    联系人:范法官            联系电话:0468-3351601

    特此公告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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