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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诉源治理故事 | 从一起纠纷的执前和解,浅谈执源治理对工作的启发

发布时间:2023-09-27 08:31:13


编者按

年初以来,鹤岗两级法院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将创建“四员合一”队伍、设立“社区法官工作室”、研发“e网通”小程序作为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有力抓手,推动解纷力量向基层一线延伸,推动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倾心打造独具特色的“塞北枫桥”。

“执前和解协议你一定保管好,别忘了按期履行。”

“好的法官,给你们添麻烦了。”

以上是前几天我与一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的对话,身为一名执行法官,我想就此案谈谈在执行前贯彻执源治理工作思路的一些想法。

案情概况

该起纠纷起因于今年4月的一天,张某也就是被告驾驶一辆轿车在途经本辖区某路口时,因超速与正在骑自行车的肖某相撞,致使肖某受伤。意外发生后,肖某的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而张某也充满悔恨与自责,但后悔也无法让时间逆向回转。

和解缘由

伤者家人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经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须赔偿原告方共计24万余元,张某接受了判决结果,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虽已生效,给付赔偿款却让双方都犯了难。一方面,被告履行能力有限,虽然想早早把此事了结,但也不可避免的陷入了有心无力的被动困境;另一方面,原告方期待的是合法权益短期兑现且不能缩水,绝不接受权利囿于纸面。无奈之下,原告便来到了兴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不愿做出但又不得不做出的选择,那就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服务中心值班的同事在接待过程中,敏锐地察觉到该案件有通过执前和解方式处理的可能性。于是便将执前和解的处理方式以建议书的形式告知了原告方,原告方表示可以接受这样的方式解决问题,随后值班同事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被告也表示这样处理也许能有一丝喘息的机会。双方初步达成了执前和解的意向后,值班同事将基本情况反馈给了我,我随即便与双方确定了商谈和解事宜的时间。至此,执前和解的帷幕便缓缓拉开。

几句闲谈


9月4日上午9时许,原告家属率先来到了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服务中心和解室,趁着被告还没来,我先简单询问了有关案件在之前审理阶段的细节,原告方对于我的询问虽略带几分防备,但更多的是坦诚。在试探性地提出如果被告不能一次性给付赔偿款的前提下,能否接受分期,原告方稍显迟疑,但又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即可以接受分期。这样我的心里便有了底。我判定,之所以原告方急切地想要被告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其实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在宣泄着心中的不满和恨意,是在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惩罚着对方。那么这也意味着在接下来的组织调解中,适时帮助伤者家属释放情绪,将理性逐渐拉回到解决纠纷本身也应该是我必须要考虑的事情。大约10时左右,被告如约而至,执前和解正式开始。

反复“拉扯”

和解开门见山,我先对被告发问,询问她打算怎么给这笔赔偿款,被告表示现在不具备一次性拿出来的条件,自己因为这起事故已经无法从事之前的工作,现在刚刚新找了一份工作,收入也不高,本身自己作为单亲母亲生活压力也比较大,只能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钱给原告。随后我又询问原告方的意见,原告方表示怎么也要先拿出一部分钱,可以分期但也要看被告的具体态度。就这样在一去一回的“拉扯”下,原告方从要求先期给付15万降到了10万,被告方从没有先期给付到同意先期给付3万再到同意先期给付5万。这其实表明双方态度都有不同程度的转变,协商一致的目标也越来越近了。

晓以利害

见双方情绪基本平稳下来,我对被告说明,当前案件只是进入了执前调解的阶段,暂未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和解成功对被告方最起码有了一个免收执行费的有利前提。并且从人情角度对被告进行劝说,劝告她眼前生活再艰难同伤者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关键要有一个诚恳地解决问题的态度。同时,我也对原告方适当提出建议,即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可以以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一定的条件。并劝说双方再做一定让步。最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先期给付8万元,剩余款项按月给付,两年内给清所有款项,原告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和解协议。并且我也对被告讲明,如未能按约及时履行,原告仍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届时我们也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强制措施和惩戒措施,而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条件也不会再有。目的是希望被告能重视法律的权威性,不要误以为和解是缓兵之计。被告表示明白,并略带哽咽地说:“自己打心底里不希望事故的发生,但发生了就得想办法解决。”待双方情绪平复后,我又协助他们把执前和解协议落实到了纸面上。

工作启发

本案在处理方式的定性上其实是推动执前督促履行的分项工作,属于执源治理工作的一环。对于这种被告并非不愿履行,而是履行能力有限,且与原告方误会较深的案件。在原告申请执行时如能有初步的研判,寻找不和谐因素产生的关键点,以司法的手段弥合裂缝,缓解紧张关系,则会大大提高“案结事了人和”成功的概率。如果贸然的进入执行程序则很有可能使被告平添诉累,并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加深。执前和解要真正做实做细就必须避免机械立案、机械执行,不能为了完成案件而完成案件,在办理的细节上应注重抽丝剥茧,切实发现群众的真实诉求。对于“我想履行”的被告,不能推到“逼我履行”的地步,对于“有理让三分”的原告,不能送到“得理不饶人”的群体中。与审判进一步衔接到位,与立案进一步沟通到位,也是未来处理类案的探索方向,哪怕有一线生机,哪怕有一丝可能,都要把每一步工作做到尽善尽美。让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成为工作中必须时时考虑的重要方面,印刻在头脑中,体现在行动上。在执行层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就需要在手段上既讲力度又讲温度,在处理的效果上既要解纠纷、又要减诉累、还要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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