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当进行修房、买房、做生意等大笔资金投入时,难免会遇到资金周转不开的情况,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贷周转资金是常有的事。但是,钱借出去了,你知道借条该怎么打吗?利息要怎么约定吗?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接下来,请随小编一起走进我们的民间借贷普法主题课堂,看看迷糊老王的几次要债过程及结果吧......
案情回顾
老王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因陈某做生意周转不开,于2018年7月11日向老王借款,老王借给陈某人民币八万元。2019年7月22日,老王让陈某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老王现金八万元整(80,000.00元),借款人陈某,借款日期2018年8月1日”。出具欠条后,老王多次索要,陈某依旧未还钱,老王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80,000.00元,同时要求陈某按银行存款利率1.2%给付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审理认为
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根据老王提供的借条及老王与陈某的陈述,应认定老王与陈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因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故老王可随时向陈某索要借款。老王主张借款利息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因老王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故其要求陈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老王迷糊点
本案中老王的迷糊点在于老王主张陈某给付利息,但是在让陈某出具借条时,借条上又没有写明关于利息的约定,自已还举不出来其它的证据证明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最后因为自已的疏忽,导致自已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