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家是安全的港湾,可对年近七旬的刘老太太而言,她的港湾里更多的却是狂风暴雨。近日,依据当事人刘老太太申请,兴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长期遭受丈夫家暴的刘老太太撑起了法治“保护伞”。
申请人刘老太太与被申请人杜某系夫妻关系,自1982年结婚以来,杜某经常酒后对其进行打骂。传统的刘老太太始终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就一直选择忍气吞声,总盼望着丈夫有朝一日能够悔改。但共同生活的这41年,刘老太太发现自己的容忍并没有换来丈夫的悔改。
近几年,杜某更是变本加厉,家庭暴力行为更加频繁、暴力程度也更加升级,每次殴打、辱骂之后,杜某对刘老太太都漠不关心、不闻不问,给刘老太太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思想压力,刘老太太终日生活在恐惧、痛苦之中。长期的家庭暴力,让刘老太太不得不重新思考自己接下来的生活,“选择容忍暴力四十年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又该如何保障?”
接到刘老太太的申请后,兴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承办法官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刘老太太与丈夫杜某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刘老太太经常遭受杜某辱骂、殴打,甚至言语骚扰和威胁。承办法官认为,申请人刘老太太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提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为申请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杜某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辱骂、殴打、骚扰、威胁申请人。裁定载明,如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更好的帮助刘老太太恢复身心健康,兴山区人民法院及时派出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了一对一心理疏导,帮助申请人缓解恐惧心理,走出家暴阴影 ,积极面对生活。
法官有话说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涉及虐待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撑起了“保护伞”,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构筑了一道“防护墙”,对防范家庭暴力、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兴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家暴行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家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实现司法威严与司法温度有机融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