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用也能赚到钱,这样轻松的事儿,听起来是不是很“合算”?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已经违法了!近日,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情回放
被告人周某某,重庆人,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将自己名下的中信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分子使用,帮助犯罪分子转移不明来源资金共计850468.56元,非法获利2500余元。兴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周某某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对其退缴的2500余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出售。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和出售银行卡,银行卡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自己带来麻烦,故意实施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将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他人使用,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