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原告张某,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张某提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认为赔偿数额未超出投保限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意见书确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伤残赔偿金等数额未超出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