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向阳区法院受理的刘某申请执行王某、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刘某和王某达成执行和解,王某向刘某出具了还款计划,还款期限已到,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反映王某经常驾驶他人名下的车辆出行。经核实,刘某所述属实,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打击规避执行行为,5月12日,向阳区法院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王某、郑某发出了“限制驾驶令”,联合交警部门限制其驾驶机动车辆。
法官说法
Q:什么是“限制驾驶令”?
A: “限制驾驶令”是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运营小型车辆(包括其个人名下和他人名下的车辆)的惩戒措施,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
Q:违反“限驾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A: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驾驶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小型车辆的惩戒措施。
“限驾令”的出台,是向阳区人民法院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行举措,为打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拒不履行义务、规避执行而驾驶他人名下车辆的行为作出的新的有力尝试。下一步,向阳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推广该执行措施,坚决让“老赖”寸步难行,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