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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借钱当天给的“好处费”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3-05-17 13:51:14


在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借款人返还出借人一部分利息或好处费,借款本金应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孙某向宋某借款5万元,宋某当天通过银行转账为孙某转款5万元,孙某为宋某出具了收条并在借款当日返还宋某7500元利息及2500元好处费。同时孙某和宋某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合同约定孙某将名下某处房产抵押给宋某,若到期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宋某有权处置该房产,孙某应在1个月内腾出房产并配合过户。合同到期后,孙某未归还借款,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孙某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宋某5万元借款本金,并判令房产拍卖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宋某向被告孙某给付了5万元借款,并有转账记录为证,但是在借款当日返还利息及好处费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应以孙某借款当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借款本金并依此计算利息,故原告的借款本金应为4万元。宋某要求孙某返还5万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令孙某返还宋某4万元借款本金,如孙某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宋某对孙某名下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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