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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年纪大了,谁来保障我的晚年生活?

发布时间:2023-05-17 12:49:55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作为儿女
在父母晚年时
理应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精神上的关怀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去世后,张某依靠李某单位每月400余元的遗属补助生活。因张某年迈,常年吃药,需要人照顾日常生活,故住进养老院。张某微薄收入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要,但其三名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故张某将李某1、李某2、李某3诉至法院要求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400元。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张某年岁较高,已无劳动能力,诉请三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张某及其子女各自收入情况,张某要求三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400元赡养费的请求,符合实际生活需要。故判决三名子女给付张某赡养费每人每月400元至张某自然死亡为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作为子女不仅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应该尽可能地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妥善安排他们的衣食住行,给予老人们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让老人们平安幸福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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